认证机构名称:XX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晋市监处罚[2026]18号
罚款金额7万元 ,没收金额0.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2月2日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与"华境公司"签订了《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并于当日制定《审核方案策划表》。《审核方案策划表》"初 审适用"栏:一阶段审核是否安排非现场?勾选是,理由是转机构,体系成熟。
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3规定,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的原因有(1)申请组织已获得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有效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申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2)认证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3)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除以上情况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另查明,山西XX认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为"XX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LTC001-2022Q0069),有效期至2025年2月20日;山西XX认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因此,当事人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的原因"转机构,体系成熟"不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3规定的三项原因之中,理由不成立,属于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
(二)《审核方案策划表》"审核人天计算"栏:3:2.5*85%(审核组有多次审核经历和经验,效率高)=2。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2.1.1规定,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认证机构应以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质量安全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30%。
因此可见,"审核组有多次审核经历和经验,效率高"并不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2.1.1规定的减少审核时间的要求,属于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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