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霍林郭勒市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字〔2026〕2号),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10505020287),涉及机动车414台。
根据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移送案件,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组对霍林郭勒市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2024年6月11日至2025年8月20日期间,诚达公司在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存在使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进行尾气检验、人为干扰透射式烟度计、采样探头未插入被检汽车尾气排气筒内等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涉及机动车共计414台,其中,2025年4月8日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机动车123台。2025年11月3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对诚达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下达了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诚达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市监罚告字〔2026〕2号),2026年3月27日诚达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听证会,经质证和辩论,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证据链完整。诚达公司听证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之规定,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撤销诚达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10505020287)。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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