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规定
7.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QMS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QMS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QMS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反映获证组织QMS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QMS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质量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7.2.2 认证机构可根据暂停的原因和性质确定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2.3 暂停期间,QMS认证证书暂时无效。如获证组织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造成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认证机构应恢复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持续有效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在合同中约定获证组织应及时通报的相关变化情况。
2.对适用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被暂停后,认证证书状态应由有效变更为暂停。认证机构应公开认证证书的暂停起止日期,通知并要求获证组织暂停期间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认证机构应根据暂停的原因和实际情况确定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停截止日期不应超过证书有效期。
4.暂停期内,认证机构确认暂停原因已消除的,应恢复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证书状态由暂停变更为有效,并告知其可以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暂停期限已满,暂停原因仍未消除的,应按照本规则第7.3条款的规定撤销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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